專利申請可以在審查員的駁回決定的核證副本已發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對於海外居民為四個月)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以及專利申請提交日期的六個月,以較早者為準。
如果尚未將初始拒絕決定的核證副本發送給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則可以在專利申請提交之日起九年零六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將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
由專利申請的轉換而產生的實用新型申請,應視為已在原始專利申請的提交日期提交。
此外,原始專利申請被視為已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