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是設計層面,包括圖案、人物、結構框架等。當然,如果商標有雷同或者容易混淆公眾,那肯定是侵權。比如網上上傳的八個核桃和雪碧,與六個核桃和雪碧的設計包裝有關,甚至商標的抄襲、剽竊都是主觀故意,侵權行為適當。至於妳說的那個架子的設計,不好說。通常這種不被別人抄襲和復制的有特色的設計不會侵權吧?壹般采取法律行動的多為主觀上侵犯他人商標,偽造、抄襲他人設計,客觀上降低他人產品市場份額,因假冒偽劣產品侵犯他人商品聲譽而造成經濟和名譽損失。加多寶就是典型,配方設計上乘。當時有合同規定不允許使用王老吉的原配方。比如不同商標的車,比如奔馳和寶馬,都有自己鮮明的標誌和設計,當然技術肯定也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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