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並非所有的發明創造都能夠產生良好的技術效果和社會效果。只有取得效果的發明創造才應當得到社會的回報,這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如何正確、公正地評價發明創造能否產生效果以及能夠產生何種程度的效果,卻是我國過去壹直在努力,但結果卻始終不甚理想的壹件事情。
在專利制度下,專利權人獲得經濟利益是通過自己實施專利、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以及制止他人的侵權行為來實現的。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是否有價值由市場來決定,專利權是否值得保留由專利權人自己來判斷,而不是由某些人或者某個機構以審核、鑒定的方式予以評判,因而其結果也就更為公正和客觀。換句話說,專利制度的運作方式確保“利益之油”能夠有選擇性地增添在價有所值的“天才之火”上,這是專利制度的突出優點之壹。
我個人認為:
(1)申請人個人的撰寫質量是否足夠高;(2)專利本身的市場價值是否高,在申請前做好市場調研,能賣出去?(3)廣告是否做得好?這些問題是申請人都要思考的。很多優秀的項目最終無人問津的情況也不是沒有,實在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