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侵權界定如下: 1.確定外觀設計 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其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 外觀設計專利 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有關商品的分類。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 認定專利侵權 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 專利外觀設計 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於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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