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撤回或由於某種原因而喪失了已取得的權利或引起某種權利的終止,都是申請人或
專利權人
所不願見到的。為了對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它
利害關系人
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當理由而造成的權利喪失提供補救的機會,特規定了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並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恢復權利請求書”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