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延長期限的規定是第六條,但是這壹條也明確說明“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可以采用如下方法達到延長有效期的目的:
1、利用優先權 在先申請1個專利,在優先權時間1年快結束時申請壹項專利,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那麽保護時間可以比正常多壹年。
2、在原有專利的基礎上繼續開發專利,將原有專利技術進壹步推進,依然可以申請專利,那麽就可以保持專利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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