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應向指定專利當局申請其發明,並在指定專利當局公開申請後6個月內,向知識產權署登記處申請備案。登記處將在正式審查後記錄並公布。
其次,申請應當在專利權授權或者備案申請公開後6個月內,向知識產權部門申請登記授權。經過正式審查後,註冊處將準予註冊並授予標準專利以供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