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擴展數據:
商標搶註
註冊商標壹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壹階段,商標註冊的對象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
目前商標搶註的內涵進壹步擴大,在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申請註冊他人已經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或者馳名商標,也屬於搶註。
再者,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及字號、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申請註冊為商標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註。域名搶註分為兩種:狹義域名搶註和廣義域名搶註。狹義的搶註是指先於原商標所有人註冊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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