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沃和他的同事馬太.埃文斯(Matthew Evans)在1874年7月24日申請了燈泡的專利。
在位於多倫多Adelaide St. West的莫裏森黃銅鑄造廠內,伍德沃和他的同事制造出了第壹只電燈泡,那是壹只充氮的玻璃燈泡,燈絲是壹根碳棒,由它連接著電極的兩端。
而在當時,伍德沃和埃文斯被看作是謬想家,他們的發明受到了公眾的嘲笑:“誰會需要這種發亮的小玩藝!” 他們嘗試成立壹個公司來籌集資金,以使他們的成果市場化,但是收效甚微。(當妳需要它的時候,聯邦政府到哪裏去了?)
最終,伍德沃把他的加拿大專利權賣了壹半給愛迪生。1876年,伍德沃獲得了電燈泡的美國專利權,1879年,愛迪生從伍德沃,埃文斯,以及所有其他加拿大合夥人手裏購買下全部的專利權。
從此,電燈泡成為美國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