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您應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的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的任何異議應在截止時間10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在作出答復前,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