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風險代理案件壹般適用於爭議較大的,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題主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涉及到執行困難,或題主自己對有沒有侵權不能確信,存在較大的爭議。2、代理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系,所以收費比例要謹慎。既然題主希望通過風險代理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那麽也應該考慮自身對律師報酬的承擔能力。3、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在風險代理中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限比較大,所以題主應該考慮律師的知名度,自己能承擔的後果等內容。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