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權利要求包含兩項以上不符合單壹性要求的發明。
(2)修改後的申請文件中增加或者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中的發明不壹致。
例如,包括產品、制造方法和用途的申請,經過檢索和審查,發現該產品是已知的,該產品制造方法的其余獨立權利要求和該產品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顯然不可能具有相同或者相應的具體技術特征,因此需要進行修改。
上述情形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要求分案。需要指出的是,分案申請的提出是申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審查員只需要要求申請人將不符合單壹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變更為壹項發明,或者變更為屬於壹個總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於是否對修改後的其余發明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