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踐中,知識產權案件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原告享有知識產權的證明,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創作作品的證明材料,受讓或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合同,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
2、被告侵權的證明,如:侵權復制品、銷售侵權復制品的發票等。
3、根據《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壹條中的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賬簿、會計憑證、銷售合同、進出貨單據、上市公司年報等有關記載,設備系統存儲的交易數據,評估報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場監管、稅務的記錄等,可以用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侵害知識產權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