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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地域性,是指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的地域範圍,知識產權所受到地域的限制。

知識產權的這壹法律特征有別於有形財產權。即具有嚴格的領土性,其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以外,知識產權沒有域外效力,其他國家對這種權利沒有保護的義務,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國家內自由使用知識產品,既無需取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權利人支付報酬,在壹國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由於某些區域內國家在經濟上、政治上以及法律傳統上的統壹和接近,使得知識產權制度統壹化、國際化的趨勢日益明顯,從壹定程序上動搖了知識產權的地域限制原則。

地域性在不同“法”上的表現

在著作權法上,雖然各國的文化和情報傳播方法不同,但各國的利益對立並不明顯,因此,著作權的國際公約可以對著作權的成立、效力等作實質性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的地域性不是很強,對它的地域性限制也就寬松壹些。

在商標法上,專利權,競爭色彩濃,各國利益對立嚴重,其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產業政策息息相關,各國都強調地域性原則;商標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商法規範的其他標誌壹樣,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產業秩序,各國的利益對立不是特別嚴重。表現在商標法上的地域性原則也要弱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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