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獨家授權。即被許可方在壹定區域和壹定期限內享有使用所轉讓技術的專屬權利,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使用該技術在該區域制造和銷售產品。獨占許可壹般用於商標和專利領域。由於其苛刻的使用限制,受讓方要支付更高的使用費,享受技術和品牌優勢帶來的市場優勢。
2.獨家許可。指許可方允許進口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使用其技術;許可方不得將該技術轉讓給第三方,但許可方保留使用該技術的權利。限制程度低於獨占許可,高於普通許可。
3.簡單許可證。它是指許可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允許被許可方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知識產權,同時自己仍然保留使用權,也保留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這種許可費用低,容易導致某個區域的惡性競爭。
知識產權許可制度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有效運用,提高知識產權的收益性,降低知識產權活動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知識產權許可為中小企業(作為許可人或被許可人)在任何地方開展業務提供了各種發展機會。例如,知識產權所有者可以將其業務擴展到合作夥伴的業務範圍,並確保穩定的額外收入。被許可人可以制造、銷售、進口、出口、分銷和推廣各種商品和服務,同樣的知識產權可以形成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