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壹屆三中全會召開後的 1979 年,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三部法律同時開始起草。在 1979 年的《刑法》中,規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使商標從這時起就被賦予了"專用權",成為壹種"從刑法中產生的民事權利"。順便說壹句,在我國刑法較發達而民法不發達的相當長的歷史中,許多民事權利都是依刑法產生,僅僅受刑法保護的。 1982 年,我國頒布了《商標法》 (並於 1993 年 2 月與現在兩次修訂) ;1984 年,我國頒布了《專利法》(並於 1992 年 9 月與 2000 年 8 月兩次修訂) ;1986 年,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 ,其中明文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1990 年,我國頒布了保護版權的《著作權法》 ,1991 年 6 月國務院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3 年 9 月我國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 ,開始明文保護商業秘密;1997 年 3 月,國務院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除了幾部單行法律與行政法規之外,我國 1997 年修訂後的《刑法》還列有專章,規定了對嚴重侵犯商標權、侵犯版權、侵害商業秘密及假冒他人專利者進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規已經具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