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屬於民法,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節知識產權規定如下: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法的特征如下: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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