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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管轄規定

1、著作權民事紛爭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民事紛爭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或在經過依法指定的基層法院。

3、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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