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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賠償主要是補償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依據是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獲益、許可使用費等,無法舉證證明前述計算依據的情況下,由法院依法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行使懲罰性賠償壹般要求侵權惡意,侵權惡意往往會對專利權人造成壹定的精神損害,但是懲罰性賠償並不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精神損害為前提。精神損害賠償是壹項獨立賠償事由,可以與物質損失並列計為實際損失,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計算補償性賠償。懲罰性賠償依附於補償性賠償,在補償性賠償的基礎上加上壹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就是懲罰性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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