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因此,商標權質押是壹種基於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擔保方式。作為質押商標,出質人應負責維持商標的價值。因此,出質人可以在質押期間繼續使用質押商標,並可以在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商標權質押的,商標許可人在向商標局提交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時,應當附質權人允許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許可文件,或者質權人與出質人簽訂的允許出質人有限行使商標使用許可權的協議。否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