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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

壹個詞的起源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又稱知識產權。在中國、臺灣省和香港,通常稱之為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有學者考證,這個詞最早是由法國學者Kaptsov在17世紀中葉提出的,後來由比利時著名法學家picardie發展而來。皮卡迪將其定義為“來自智力活動的壹切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簽署,這個詞才逐漸被國際社會廣泛使用。

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通常是國家在壹定時期內對其智力成果授予創作者的專有權或獨占權。

從本質上講,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智力成果或知識產品,是壹種無形財產或沒有形式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智力勞動創造的勞動成果。它和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壹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壹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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