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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如何鼓勵創新

這裏簡要討論壹下這種安排。

理論基礎

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是公共的,是人類知識財富的壹部分。給創作者專有權,壹定意義上會阻礙知識的傳播和創新。但事實上,知識產權制度只是壹種促進文化、藝術和科學進步的法律安排。這些都體現在知識產權私權創設的基本理念中。

版權法的目的是促進思想的創造和傳播。它只是賦予了著作權人思想表達的專有權,而不是思想的專有權。版權法禁止他人復制表達思想的獨特形式,但不禁止他人獨立表達相同的思想。禁止人們表達相同的思想,具有違憲法的基本原則:言論自由。

專利法專利法旨在保護技術發明人對專利技術的專有實施權,但前提是將其技術內容公之於眾,使公眾仍能知曉和獲得,並能在此基礎上進壹步創新。從某種意義上說,專利權也可以理解為對專利技術內容的“壟斷”,但專利法在對專利(尤其是發明專利)設置較高門檻時,必須滿足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相反,著作權法保護所有思想的表達,標準只有壹個,原創性。即只要是作者獨立完成的作品,就取得了著作權並受到保護。

商標法基本不存在鼓勵創新的問題,因為它保護的對象的價值取決於企業商譽,而不是智力創造。

在這裏,我們必須提到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稱公平競爭法),因為這兩項制度本質上起到了保護前三項制度難以保護的具有創造性和/或商業價值的事物/信息的作用。比如商業秘密裏需要有多麽有創意的商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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