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轉讓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如下: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是出讓方與受讓方。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壹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通常是壹種有償行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2、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法》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知識產權的特性: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除了權利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權利人外的任何人都不能擁有或者使用;
5、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外,依壹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6、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其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壹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壹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