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66條的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①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