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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什麽?

職務發明人和申請人之間的關系壹般是勞動或雇傭關系,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單位為專利權人。判斷職務發明的標準只是是否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合同有無約定,並無涉及其他。而且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第二款也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由此可見,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雇傭關系並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資技術條件或只要有約定,就可能成就職務發明。而且,《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的第壹款也可以間接推斷出職務發明的成立無需勞動合同甚至是勞動關系。第12條前兩款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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