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成立~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許某申請專利時已經退休超過1年了,所以該發明創造不能再算作職務發明創造。
2、許某作為獨立人,可以將其發明創造進行許可、轉讓,所以是合法的。
3、銅礦主張不成立
銅礦與許某間的技術實施許可關系看兩者間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關系,就不存在違約、以及技術實施許可關系
4、看銅礦與許某間的合同,如果沒有保密條款,則可認為許某申請專利前已經將該技術進行公開使用推廣,並在銅礦進行了實際應用,屬於使用公開,故喪失了新穎性,不能被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