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於單位,單位可以轉讓,但不屬於個人。根據我國專利法,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屬於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上述“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技術資料。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壹)在本職工作中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執行本單位委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三)辭職、退休或者工作調動後1年內做出的與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利用標準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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