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裏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專利審判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中提到,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的開放城市或者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法院,審理本轄區上述5-7起案件。根據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在決定壹個中級人民法院能否作為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時,壹般考慮以下因素:(1)地方專利糾紛數量;(2)是否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否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等。
搜索後可以發現,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壹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如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等。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