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現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模式是1961年通過的第壹個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該公約規定,成員國可以選擇對植物種植者提供特殊保護或給予專利保護,但兩者不得並用。多數成員國均選擇給予植物品種權保護。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植物新品種保護要求用專利法取代該專門法的保護,強化培育者的權利。1991年,UPOV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增加了壹些條款供成員國選擇適用,從而加大了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力度。該公約修訂後規定,如果成員國認為有必要,可以將保護範圍擴展至生殖物質以外部分,任何從受保護的品種獲得的產品未經權利人同意,均不得進入生產流通。這顯然明確許可成員國對植物品種提供專利保護,從而放棄了1978年UPOV禁止雙重保護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