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直播中,整體模仿他人具有壹定市場競爭力的智能產品設計而不添加新的創意,顯然損害了對方的競爭利益。如果這種行為不屬於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專用權,也不屬於市場混亂,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