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以外消費的Iphone由蘋果在聖基茨和尼維斯(壹個國家)的分公司生產銷售。由於聖基茨和尼維斯免交企業所得稅,蘋果在美國以外銷售的產品,扣除成本、銷售費用、物流費用和銷售國稅(如中國的關稅和增值稅)後,全部進入蘋果的口袋,無需向美國政府納稅。
此外,蘋果的專利由蘋果在聖基茨和尼維斯的分公司持有。蘋果公司每在美國銷售壹部手機,都需要向他們在聖基茨和尼維斯的分公司支付大約300美元的專利費。這樣就出現了蘋果美國總公司壹直虧損經營,但蘋果集團現金流卻占美國GDP十分之壹的現象。
這種方法被很多大公司采用,比如英特爾、谷歌、雅虎、微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