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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德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有什麽不同

北京五壹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德國專利制度(申請和審批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主要區別:

(1)

德國就同壹發明創造可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並且同時取得專利保護,中國專利也可就同意發明專利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不同之處在於,申請人可以先獲取實用新型專利保護,但當發明專利即將授權時,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否則不得授予發明專利權;

(2)

德國專利提實審期限為申請日起7年,中國發明專利為3年;

(3)

德國實用新型的新穎性標準為相對新穎性(口頭公開、在德國外的公開使用、優先權日前6個月的寬限期申請人的自行公開,均不喪失新穎性),中國為絕對新穎性。

德國專利制度(授權後階段)與中國專利制度主要區別:

(1)

德國發明從申請日起第3年需要繳納維持費/年費,無論專利是否授權,中國發明只有授權了,才需要繳納年費;

(2)

德國實用新型從申請日起第3年、第6年、第8年繳納延展費維持實用新型的有效性,而中國實用新型是從授權起每年都必須繳納年費來維持實用新型的有效性

(3)

外觀專利保護期限不同,德國外觀專利保護期限是5年,此後每5年續展壹次,直至滿25年為止,中國外觀專利保護期限是固定的,即申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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