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籌備、醞釀,起始於70年代末期,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臺的《商標法》是我國內地的第壹部知識產權法律。
標誌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開始建立。隨著1984年《專利法》、1990年《著作權法》的推出,標誌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初步形成。
中國知識產權法指中華人民***和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及執法體系。從1980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後,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相繼制定了商標法、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列等等,從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擴展資料:
《中國知識產權法》的法律特征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壹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壹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百度百科—中國知識產權法
百度百科—知識產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