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9月4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1992、
根據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進行第三次修正。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27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專利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主體必須具備享有專利權的合法資格。
如中國公民和法人;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對等原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
(2)必須基於壹定的法律事實。
產生申請權的法律事實是:
(1)發明創造;
(二)完成受委托的發明創造;
(三)完成職務發明創造;
(四)申請權的繼承;
(5)申請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