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2008年2月27日,《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壹屆NPC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6月27日起施行。
1984 3月12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根據1992年9月4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對其進行了第壹次修改。
根據2000年8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2月27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擴展數據:
授予專利權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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