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對專利權的復審、撤銷和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三、制定全國專利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明確專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協調地方和部門專利管理機關調解專利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五、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規範和引導專利許可貿易;參與和指導以知識產權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
6.規劃和推動專利法的普及和專利隊伍的培養,負責專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資格確認,審批專利代理機構,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
七、管理全國專利文獻,向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服務;指導部門和地方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工作,加強向社會各領域傳播專利信息,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管理專利工作的國際聯絡、合作和交流活動,參與和協調知識產權方面的涉外事務。
九、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