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壹)就同壹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這兩條他都不符合,這是國家的法 各地方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