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是指企業(特許人)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經營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使用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