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美術、攝影作品單篇,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