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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在先使用權

法律分析:先用權是指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則在批準申請人的專利權之後,上述人員仍可在原範圍內繼續制造或者使用的權利。國際上壹般都把“先用權”當作不能視為侵犯的專利情況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十壹)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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