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項,該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是發明創造性而非新穎性的要求。b項,發明專利文件的審查和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範圍。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C項規定:“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D項,不滿足新穎性的情況有兩種。壹種情況是現有技術中存在與權利要求相同的技術方案。第二,無論是與現有技術還是在先申請相比,對比方法都是單獨對比,即將被審權利要求的方案與現有技術或在先申請中公開的方案進行對比。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e項將創造性定義為:“創造性,是指該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