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有以下保護措施:民事保護、行政保護、刑事保護。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