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對象包括:
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對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的條件是不同的。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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