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過去德國專利制度所代表的“中心限制”模式。即:只保護獨立權,不保護從屬權。
第二種是以英美專利制度為代表的“外圍限制”模式。也就是說,它既保護獨立權利,也保護從屬權利。
第三種叫做“折中解釋”。通常被稱為“折衷解釋”原則。其專利保護範圍是由權利要求的實質性內容決定的,而不是完全由權利要求的文字描述決定的。
自1985專利制度建立以來,我國壹直采用“折中解釋”來界定專利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