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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有哪些不足?

1、專利保護有期限性。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創造包括三類,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其中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這表明,壹旦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後,最多只能獲得20年的法律保護。超過這壹期限,企業的發明和技術創新將被置於公眾領域,無償貢獻給社會,任何企業均可免費使用該發明或技術創新。

2、專利保護破壞秘密性。因為申請專利必須將企業的發明創造公之於眾,使該技術成為公知技術,這樣,任何人都可以輕易獲得專利技術,因此,專利技術的公開化,無疑給不法企業侵犯專利權提供了現實條件。

3、專利保護會使得企業失去競爭力。科研成果被授予專利後,其他企業可以在已獲得專利的技術基礎之上,再發展成新的發明創造,獲得新的專利。盡管企業的專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同更新的技術相比已經處於劣勢,企業將失去競爭力。

4、專利保護有代價。申請專利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而獲得專利後也要繳納年費。對於科研成果,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選擇專利保護或商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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