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專利局收到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請求文件之後,會立即啟動審查程序,並及時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將“文件不符合規定,保密審查請求視為未提出”、“明顯不需要保密,可以向外國申請專利”和“需作進壹步保密審查,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三種結論通知申請人。保密審查提交成功之後,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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