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是法院在綜合判斷損害賠償數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壹。從2008年《專利法》來看,關於合理費用的規定放在第六十五條第壹款最後壹句,意思是共同費用是根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非法利潤或者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的賠償數額追加賠償,權利人最終獲得的賠償應當是根據實際損失追加賠償, 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或者版稅的合理倍數,權利人最終獲得的賠償應當是實際損失和侵權。 如果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三種方式難以采用,法院最終選擇以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則上述合理費用不能附加在已經確定的法定賠償上,因為法院在法定賠償時確定的賠償總額,應當已經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確定支付壹元至壹萬元不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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