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的目的是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壹個商標儲備起來而不使用,那就得不到社會的承認,也就沒有價值。壹個商標註冊後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提請商標局批準後暫停使用是允許的,但若長期閑置不用,不僅失去了註冊專用的意義,而且也有礙於他人申請註冊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以使用註冊商標既是商標權人的權利,也是商標權人的義務。因此《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對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規定由商標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銷其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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