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要求主要包括:
1)實施行為涉及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授權;
3)實施行為必須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嚴重程度的依據。
2、構成專利侵權的必備要件,即技術條件,實質性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全部與專利相同,構成侵權;
2)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多於專利,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相同,但不同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等同,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裏的技術特征等效是指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推斷出兩個技術特征相互替換後具有相同的效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壹)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轉讓方在專利實施許可的約定範圍內,僅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轉讓方不得按照約定實施該專利;(2)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只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但許可方可以按照約定自行實施專利;(三)壹般實施許可,是指讓與人在約定的實施許可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自己可以實施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