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 有書面公司章程;
(三) 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東;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東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並有兩年以上專利代理師執業經歷。